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获得
假释的资格需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人必须严格完成原判定罚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期间得且始终认真遵守
拘役、坐牢和其他监狱纪律;其次,他们不但要接受严格的教育改造措施,以此来改造思想行为,证明自我已经真心悔过,也不再进一步犯罪;最后,犯罪者务必已经脱离了危险状态,即没有再实施
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考虑到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者,均不能够获得假释的机会。即使作为
重大交通事故责任人的犯罪者,若其所受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程度,且同时具备下述三个因素,理论上来讲,他们仍有权
申请假释:首先,
犯罪嫌疑人已经真心悔过;然后,他已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性;最后,且该名犯罪者已经为自己的过错付出过相应的代价,年满五十周岁,或者曾被判徒刑判处长期自由刑。然而,如果
交通肇事引发的责任原因仅仅因其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犯罪者并不完全符合假释的规定,那么依照目前的法律制度,这类囚犯往往在左右徘徊四年的时间里都无法得到假释。我们需指出,假释的决定还需充分考虑犯罪者假释之后可能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何种影响,以及在独特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经过最高人
民法院的核准以解除刑期限制等因素。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假释,则需依据具体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严谨的量裁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