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实行
申请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涉及到
批准逮捕这一程序环节。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与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有权依据实际案情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司法行为。顾名思义,此举本质上属于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非
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手段,主要目的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进行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等相关法律流程期间,不会对上述活动构成任何妨害,并能同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例如经过评估可能会被判决
管制、
拘役或者判处独力适用
附加刑等,亦或是存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的可能性,而且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方式的情况下,便无需再实施
逮捕的措施。虽则如此,参考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来看,倘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充分的
证据证实其实施了
犯罪行为,有可能被判处
徒刑以上的
刑罚,同时还存在着采取取保候审无法有效预防可能出现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出现,比如上述人士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威胁到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秩序、毁灭或篡改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者串通口供、对受害者、举报人/控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意图自杀或者逃跑等等,此时就必须要考虑进行逮捕了。由此可见,虽然申请取保候审时原则上不必获批逮捕,但是否采取此种做法,实际上仍需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及其潜在的社会危险程度来判断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