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对强制猥亵、
侮辱罪的
刑事诉讼定罪量刑过程中,不仅要依靠
被害人的陈述口供,更需通过其他各类
证据相互印证以证明相关
犯罪事实的确凿存在。在实践操作中,若男女双方举证的内容相吻合,则可以视作证据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是否能够据此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定,仍需全面权衡其他各类证据,例如现场勘验记录、
物证检验报告以及
证人证言等。只有当所有证据确凿无误,且能够构成严密的证据链条时,法院方可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因此,仅仅凭借男女双方的陈述口供一致,尚不足以直接判定被告有罪,还需结合其他各类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