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开发商未能按照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按时交付业主所购买的房产,即超过三个月仍未满足交付条件,那么买受人(即
购房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提出退还已支付的价款以及其附属利益。在此过程中,若因我司(即开发商)的原因导致
退款行为发生,我司须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是因为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未能得到银行批准,或者双方对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非我司原因造成的退款行为,我司将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接到购房者关于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正式书面通知后,我司应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款手续。在购房者表达出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意愿后,我司应尽速在15个自然日内全额退还购房者的房款,同时终止履行相关
合同条款。在此期间内,直至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完毕前,我司应代为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若我司未能在收到购房者的
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16个工作日起至购房者成功收回所有房款止,我司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该物业总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