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联系执行法院,确认执行依据和通知是否真实,明确自身义务范围。
(二)有履行能力时,及时足额履行义务,防止产生迟延履行金和额外执行成本。
(三)暂无履行能力,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和债务清册等材料,申请分期履行,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后暂缓执行。
(四)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不隐匿、转移财产,否则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五)对执行依据或行为有异议,可向执行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执行异议,不过再审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经法院裁定中止才暂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该法条侧面反映了企业在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应积极应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