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健康保险乃是针对各类社会团体作为投保方,将其所聘用之员工(包括
退休员工)作为
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遇疾病或生育导致就医住院之时,由承保方承担其在此期间内所需支付的
医疗费用、住院开支、看护薪酬等各项支出;
且若因疾病或生育致使残疾状况出现,亦有承保方负责向受保人提供
伤残保障金支付的一种团体保障计划。
《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
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
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