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单独列项进行了法律规定。根据该法案的相关规定,当
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这一事实已有所知悉时,如若还为这些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协助,那么只要
情节严重,便可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处罚。然而,具体的
刑罚期限将会综合考虑到
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并未获得任何经济利益,那么这有可能成为
减轻处罚的一个有利因素,但是却不会改变其
犯罪性质的认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并非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而仅仅是影响
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