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
知识产权收益是否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应如何进行划分时,原则上是将这些知识产权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收益视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权益,而不论它们是否涉及到
著作权、
商标权或者是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收益中的绝大部分都仅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后才浮现出来,换言之,婚姻前的知识产权并不被纳入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