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参考了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后,我们明白如果一方
当事人在另一方处于危困状况或判断力缺失等特殊情况下,导致了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明显失去公允性的,那么受害方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因此,如果有人采取利用他人急需现金的困境,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其珍贵文物的手段来获取利益,这无疑是将另一方置于危险境地,使得交易活动达成之时明显丧失了公正性。
在此种情况下,受到损害的一方自然拥有撤销这一交易的法定权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