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要明确自身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建房等使用行为需遵循集体规定和相关法律。
(二)若宅基地上房屋灭失,若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及时按规定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三)若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应配合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结论: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后,使用权归属依实际情况认定,符合条件者可重新申请使用,不符合条件时集体有权收回。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法定属于农民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当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其使用权归属要综合考量。若使用权人还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满足申请条件,能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保障了成员合理的居住需求。若使用权人丧失成员资格或不符合申请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收回使用权,这有利于资源合理分配。总之,不管宅基地上有无房屋,所有权恒定归农民集体。若大家在农村宅基地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户仅拥有使用权。即便宅基地上房屋灭失,所有权不变,使用权归属要依实际情况认定。
2.若使用权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可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若丧失成员资格或不符合申请条件,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使用权。
3.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宅基地管理规定的宣传,让农民清楚知晓自身权益与限制。同时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宅基地使用情况和人员资格变化,确保宅基地合理使用和管理。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
2.宅基地上房屋没了后,使用权归属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但所有权一直归集体。
3.若使用宅基地的人还是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能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
4.若使用人不是集体成员或不符合申请条件,集体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5.不管宅基地上有没有房屋,所有权都归农民集体。
法律分析:
(1)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农户仅拥有使用权,这是基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了集体土地的合理规划和利用。
(2)当宅基地上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归属要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使用权人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申请条件,能重新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这保障了成员的居住权益。
(3)若使用权人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不符合申请条件,集体经济组织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确保资源不被不合理占用。
(4)不管宅基地上有无房屋,其所有权始终归农民集体,这体现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提醒:农户需关注自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宅基地申请条件变化,若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有何规定即便各方当事人并未就其于他人土地之上所修建之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达成明确的协议或共识,然而无论如何,此类建筑物皆应最终归属为持有该处宅基地使用权的人所有(但集体架内的有关转让事宜则不在此列)。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专业解答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土地的归属保持不变,归属于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土地实行村民小组、村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所有权的归属。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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