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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租赁房屋是否有效

有关租赁房屋若无书面协约之效力,须视具体情况而有所区分。
当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时,应以书面形式为确认;
如租户及业主皆未选用此种书面形式,将无法得出租赁期限的确切判断,一般此类情况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另需注意的是,租赁合同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对象的名称,其数量,使用目的,租赁期间,租金及其支付日期与方式,以及租赁对象维修等诸多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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