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一房二卖"状况之时,受害方有权通过友好的协商、公正的
仲裁以及
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
购房者遭受"一房二卖"的侵害时,他们有权利要求解除已经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
赔偿所遭受的
经济损失,并且还可以进一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出售房屋的一方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人员,那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仅能主张追回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并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