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强奸
犯罪的客体
构成要件时,可以从两个主要层面来审视:
首先,强奸犯罪对妇女人身自主权的侵蚀,也就是通过违反
受害人的意志,强迫其进行性行为的方式实现;
其次,强奸犯罪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破坏,这种犯罪行径对于女性同志的人身权利与尊严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