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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房产遭受到两次销售的情况,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赔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撤销双方先前签署的合同,同时要求返还所缴纳的房屋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对于出让方擅自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不法行径,若已经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作为购房者您将享有依法解除该合同关系的权利,并请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成本,而且还有权拿到一定比例的经济赔偿,最高可以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出让方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从而使得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出让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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