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房产遭受到两次销售的情况,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赔由此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撤销双方先前签署的合同,同时要求返还所缴纳的房屋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外,对于出让方擅自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其他第三方的不法行径,若已经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作为
购房者您将享有依法解除该
合同关系的权利,并请求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成本,而且还有权拿到一定比例的
经济赔偿,最高可以达到已经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这种权利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生效后,出让方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而再次将同一房产出售给他人,从而使得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您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出让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
赔偿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