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
商品房交付日期最多可适度延长至三个月,此乃完全符合法理的。然而,假设房地产开发商无法按原定协议所定的交付时间,毫无疑问地,首先应以
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督促通知,以敦促其尽快履行相应的承诺和义务。一旦开发商收到这份通知,便会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倘若开发商仍未
履行合同条款,那么您将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除非双方在先前的协议中有其他明确的约定。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双方事先的约定,在经过催告之后,
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通常被认定为三个月。然而,对于那些尚未进行过催告的
购房者而言,他们的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