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面积差异补偿问题,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以下细则:若实际测量核实的房屋面积超出原先
签订合同时所记载的面积,并且误差比例未超过百分之三的范围之内,那么
购房者有责任依据双方协议中约定好的价格标准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支付;反之,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的界限,则需要卖方自行承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开支,并将这部分权益无偿转让给买方。另外,如果实际测量核实的房屋面积比原定合同约定的面积要小,并且误差比例也在百分之三的范围内,那么卖方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标准向买方退还相应的房价款以及其产生的利息费用;然而,如果误差比例超过了百分之三的界限,那么卖方就需要以两倍于多收取的房价款的金额来向买方返还
不当得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
期限届满未能取得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
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
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