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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延期交房过渡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过渡费乃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开发小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回迁房,导致被拆迁户需承租临时住房以供短期享用的情况下,开发商所需要承担支付给该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用。至于其发放时间以及标准,具体可参见如下规定:1)针对住宅性质的房屋而言,自逾期之日算起,若逾期不超出六个月(含六个月),则每月需额外增加0.5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逾期超出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每月需额外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当逾期达到或超过一年时,每月需额外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来说,若过渡期限超出原定计划,则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根据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关于过渡费的发放问题,如若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确保按时发放,同时将每户的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2)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拆迁办公室提出投诉,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且须专户储存、专项使用;3)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宜,签订书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最新修订: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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