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费乃指在房屋
拆迁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开发小区的房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交付
回迁房,导致被拆
迁户需承租临时住房以供短期享用的情况下,开发商所需要承担支付给该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用。至于其发放时间以及标准,具体可参见如下规定:1)针对住宅性质的房屋而言,自
逾期之日算起,若逾期不超出六个月(含六个月),则每月需额外增加0.5倍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若逾期超出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每月需额外增加1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而当逾期达到或超过一年时,每月需额外增加2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对于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来说,若过渡期限超出原定计划,则其临时安置补助费将根据
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标准进行评估后予以确定。关于过渡费的发放问题,如若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途径:1)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要求其依法建立房屋
征收补偿档案,确保按时发放,同时将每户的补偿情况在
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公示;2)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
拆迁办公室提出投诉,因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
主要责任,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
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且须专户储存、专项使用;3)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
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事宜,签订书面补偿协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
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