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买卖双方已就交付物业事宜达成一致,且卖家承诺的交付时间已经
逾期达一年以上,同时,买方亦已向卖家发出多次书面催告,但卖家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其
合同义务,那么,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份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对交付期限有特别约定,则需按照约定处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完成交付,这原本就是开发商作为合同一方,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这项义务,那无疑是违反了他们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如果在买方多次催告之后,开发商依然无法在三个月之内履行其应尽的职责,那么,买方可以根据上述情况,向法院提交
退房并
解除合同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