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要根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若在未完成预售登记手续之前,
购房者不慎遗失了
购房合同,那么只须将尚未履行完毕的购房合同予以终止,随后即可重新签署新的购房合同;
其次,如果在已完成预售登记并且开始办理
银行贷款业务之际,购房者遗失了购房合同,此时便需要在当地报刊媒体上发布一则合同作废的公告声明,待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满三个月之后,购房者可前往预售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有的购房合同,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署一份新的购房合同。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