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不必要在
签订合同时额外收取
定金。
然而,对于某些合同而言,尤其在规模庞大的诸如
商品房销售以及
建筑工程这两类合同中,为确保合同能够被妥善执行,采取定金与
违约金两者并存这样一种
保证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它有助于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合同双方的行为举止。
然而,这种做法在其他类型的合同,例如小型商务合同或者个人
服务合同等方面则相对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