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约未到期之际,如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申请提前终止租赁合约的意愿,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原因往往源于某一方的违反规定之举。在这种情况之下,应当根据事先所签定的
租赁协议来决定先前所支付的租赁押金是否应予以退还。
然而,无论由哪一方违反协议导致合约提早终止,通常情况下租赁押金均须退还,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需相应扣除租赁押金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
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