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出现质量瑕疵,业主可选择以下三种途径进行妥善处理:
1、业主应先行与地产开发方商讨协商,向其提出修复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要求。
2、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发起投诉请求。
3、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同时,业主亦有权选择无需经过协商及投诉程序,或者在协商及投诉未取得预期效果时,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