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赠与合同争议案件的
管辖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应归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当涉及到
合同纠纷引发的
诉讼请求时,案件的审判权限则可能交由被告的
户籍所在地区域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地点的人
民法院进行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标的物为具体的房地产项目,这代表着该类
诉讼案子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即因不动产产生的
纠纷,其
诉讼程序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以下几类案件将由本条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首先,因
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其次,若纠纷源于港口作业过程中,则应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最后,若争议源于
继承遗产方面的问题,则应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
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
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