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空鼓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经过维修处理仍然未能满足约定的质量水准的现象,业主应采取主动措施,积极与开发企业展开磋商,明确提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针对
逾期交付所造成的
经济损失给予全面、公正的补偿;
其次,若上述方案无法达成共识,业主亦有权选择单方面解除房屋交易合同,并向开发商索赔相关经济价值的受损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请求承担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