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之登记备案被视为一种独具特色的
不动产登记形式,其旨在保障一项以未来可能产生的不动产
物权变更为前提条件的请求权的有效性与安全性。在经过预售备案登记后,买受人所享有的请求权便具备了足以抵抗第三方侵害的
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无权再次将已经完成预售登记手续的房屋进行销售或者
抵押。若开发商违反规定,擅自将已办理预售登记的房屋出售或者设定抵押给第三方,那么该第三方将无法通过正常的登记程序取得所有权,同时,该
抵押权亦无法对已办理预售登记的买受人产生对抗效果。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合同义务,双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