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
购房者应当首先选择向所购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由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积极协调开发商来展开现场勘查并组织保修工作。若经过物业管理公司协调后依然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
消费者可前往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然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如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已经进入
司法程序或者已经通过
仲裁的;由于用户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发的质量问题;由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质量问题;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满,仍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等,均不在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之内。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