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般是从房屋交付期限的相关规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逾期交房的实际天数。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日期准时完成交付任务时,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若对方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顺利履行义务并且无法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那么
购房者有权选择
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促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履行其义务,则购房者无权选择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约定日期的部分进行
赔偿,以弥补自身可能遭受的
经济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