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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能否进行公正

关于房地产合同能否进行公证的问题,依据我国《公证法》之明确规定,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相关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时,公证机关将依照申请者的要求,为其提供以下公证服务:
首先是各类合同的公证,
其次是遗产继承公证、再次是委托、声明、赠与以及遗嘱等方面的公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最新修订: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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