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时间方面,并不存在所谓的“最长”之说,前提条件是必须已排除了因无法抵抗的外界力量而引发的
逾期情况。当超过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便应计为
违约行为。若超过此期限达到或超过三个月时,
购房者则有权行使法定权利,请求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