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的
违约金通常不得高于主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若由此导致的
损失程度严重,则该违约金可进行适度调整,以不超过主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为上限;自约定的延期交付日期起,买受方即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