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乡村土地纷争的妥善应对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涉及到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领域的争议时,优先考虑
当事人自我协调和解决的途径;
如若当事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向当地乡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协助调解的申请;如果经过上述协商和调解环节仍未解决问题,那么对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向上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然而,对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其法定权限进行裁定;倘若争议各方对相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处理决定存在异议,他们有权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