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论述了和解、调节、
仲裁以及
诉讼等四种途径来解决
商业合同纠纷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和解这种方法。和解主要是在适当环境下,借助双方之间的友好对话达成共识消除分歧,以期实现
纠纷的解决。
其次,调解相比之下更加强调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介入,以积极地协助和指导
当事人之间展开深入的讨论和妥协。再者,仲裁作为一种公正并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案,其显著优点在于程序设计灵活多样,处理案件速度快捷,而且赋予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决策权。值得强调的是,仲裁所做出的裁判通常能取得广阔范围内的认同和尊重。
最后,如果前述各种方法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那么诉讼便成为了解决
合同争议的终极救济手段。这里的诉讼不仅仅是指接受争议各方的
申诉请求,还包括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人
民法院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裁定,从而明确是非曲直,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纷争的目标。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民间纠纷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