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二条款规定,出卖方若未能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而与买方签署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该等合同应视为无效;然而,如在
诉讼请求提起之前,出卖方已经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则上述合同将被判定为有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
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