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得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适用对象包括:涉及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认、使用、买卖等
民事行为所引发的争议及其关联性问题,如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归属
纠纷;
2、当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
拆迁补偿安置
产生纠纷,且双方无法通过相互协商达成一致时,应交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判裁决;
3、若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
4、关于单位分配公房
使用权,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由于单位在分房过程中处理不当而导致的
纠纷案件,则不属法院职权
管辖范畴,须由相关单位或行政部门独立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
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