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购置交易过程中,若出现
逾期交房的情形,虽不致于直接触发法律责任,然这种做法无疑已经构成了违约表现。
然而,如果经由有条理、系统化的催促,并在合适的期限内获得开发商全面履行承诺的积极响应,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方无法直接
解除合同,但仍享有向开发商索求
赔偿其所受损失的合法权益;反之,若在经过同等程度的催促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交房手续,且未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买方便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