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署完毕合同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卖方有义务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机构以及土地管理行政主管机构进行备案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乃是受国家法律制度强制性规范制约之条例,实现备案完成后,卖方必须按照相关
法规将已成功备案的合同交付于买方手中,而买方得以查阅该合同之上所注明的备案编号。预售
合同签订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相应的备案程序。作为开发商,则应及时向
商品房所在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负责土地管理事务的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