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在
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
房产纠纷,我们可选择使用各种有效的途径进行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
仲裁、行政以及
诉讼等方式。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协商这一解决方案。协商通常意味着买卖双方能够通过友好沟通与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
其次,调解则是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纠纷的情况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
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机构主持,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
当事人依据相关的
商品房销售法律
法规,互相理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迅速解决
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再者,仲裁也被称为公断,它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裁决,这种裁决对于各方都具有约束力。此外,行政解决也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当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调解后仍无果,或者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行政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
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解决的范畴。
最后,诉讼解决是指人
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与下,运用
司法程序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
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5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