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不幸地发现
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丢失,而此时却已完成预售登记程序,那么您有权利通知相关开发商,并请求他们协助解除预售登记。在此过程中,请务必事先在报纸等大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以确保公示效果。关于具体的操作规程,建议您直接咨询与您达成预售
合同协议的开发商。依据《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两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行为应当由开发商与
购房者共同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开发商必须在
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依法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外,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