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过程中,如果仅支付了预付金额作为
订金,那么在某些情况下,
购房者依然有权利要求全部退还。但是,若支付的是具有
法律效力的
定金,那么一旦支付,即意味着不再拥有退货的权利。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两者不同的法律性质和
适用范围。订金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更倾向于一种预先支付的资本形式,成为买卖双方用于支付交易款的方式之一。然而,订金并未具备实质性的
担保职能。由此可见,在涉及到住宅商品销售的商业交易过程中,即使买方未能依照先前签署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不代表其失去了依法索回订金的合法权益。因此,买方仍有权主张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款项。相较之下,定金这一概念则属于法律领域中的严谨规定,通常被用以描述合同一方为确保合同顺利执行而自愿承担的一种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
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
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