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老年人所仅拥有之居所,法律有明确的条文规定,禁止实施
强制执行措施。当执行依据明确
被执行人须将居住之房屋移交给他人时,自执行通知下达之日始,便为被执行人预留了长达三个月的宽展期。如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以该房屋乃是其本人及其
抚养亲属维持生存所需的基础性财产为由进行抗辩,人
民法院将不予接纳。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
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