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并未对此设定强制性的规范要求。通常情况下,
一审案件应当采取公开
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进行。然而,若在首次开庭之后,仍存在诸如需调取
新证据、
重新鉴定或者重新勘察现场等事项,则根据实际需求可以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在某些特定的法定情形出现时,甚至可以暂停审理。一般而言,仅需进行一次开庭即可完成所有程序,庭后可依据需要补充相关
证据。尽管如此,也不能完全排除可能会出现两次乃至更多次数的开庭,以便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辩论和质证。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
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