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具备以下显著的实用价值及意义:
首先,该合同能够明确界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应义务;
其次,它可以为
购房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再者,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开发商的经营方式和行为规范具有约束力,有助于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遵守法律
法规;
最后,该合同的存在也有利于促进房屋交易的顺畅进行。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在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之前,由开发商与购房者先行订立的
购房合同。
《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
代理人办理。委托
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