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本期主题之前,我想先明确一个重要观点:即建设方因
逾期交付房产而产生的
违约行为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对于如何承担这种
违约责任,我们通常会参照
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处理。假如该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那么我们将不得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来对此做出判断和裁决。当建设企业无任何正当理由出现逾期交付房屋的状况时,
购房者应当先行催促对方履行义务,并且在此之后,倘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实现交房,他们有权请求
解除合同,同时还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
违约金或
赔偿损失。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