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购房者来说,
定金的退还并非全无条件。倘若给
付定金的一方因为自身原因而无法与开发商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其便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若因收受定金的开发商方面无法与购房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使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如期签订的话,开发商则应该向购房者双倍返还所收取的定金。然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的责任并不在于
当事人双方,而是由于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
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那么开发商也应将已收取的定金悉数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