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产生纷争时,双方
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平等磋商加以妥善处理,同时亦可寻求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若各方均无意愿就此问题进行协商或接受调解,抑或是经过努力仍未能达成共识,则当事人有权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同样地也有权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倘若各位当事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持有异议,那么他们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书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此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裁决书将自动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
土地承包经营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