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具备
购房资格而缴纳的
定金能否得到退还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将其区分为:1)若开发商或者中介方曾经作出过能够为
购房者提供办理购房资格的明确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引导购房者签署相关合同并且已经支付了定金,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定金,且无需承担任何额外责任。如若未能实现
退款,购房者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以诈骗罪对该行为
提出诉讼;2)倘若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得购房资格,例如自行与中介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为其办理购房资格,但最终未能成功完成
销户手续,亦或是由于个人失误导致名下房产记录错误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无法得到退还的。然而,具体的处理方案仍需与开发商进行详细商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