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长可延误期限,并无定论。具体来说:
1.若能排除由
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之延迟情况,仅当超越约定之交付期限时,才开始计付
违约金;
2.但如
逾期超过三个月,则
购房之人享有请求撤销合同时效,若双方
当事人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在另一方当事人催告之后,
撤销权的行使应有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3.若在催告之后,任一方当事人仍坚持
解除合同,则该方当事人可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