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时限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出卖方是否严格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履行时间如期将房屋交付至买受方手中。在此过程中,若出卖方已收到催促函件,并在合理期限内的三个月内完成了房屋交付,那么,买受方有权依照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请求出卖方向其赔付超过原订期限的损失金额。然而,若经过了上述催告程序后,出卖方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交付房屋,又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的、合理的解释或理由来解释这种延迟行为,那么,买受方便有权利依据协议中的相关规定,选择解除这份
购房合同,并且所有因此产生的
经济损失都应由出卖方
全权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