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涉及到未办理
房产过户或者预售登记时,其
处理方式会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当其中某一方已成功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或是预售登记手续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即是证明该方享有不动产
物权的唯一凭证,因而办理了此项登记手续的
购房者便具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若此类案件涉及几个
买卖合同却皆未办理登记,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个购房者将会处于同等的
债权人地位,都有权利向开发企业提出继续
履行合同的要求。然而,鉴于实际情况,由于房屋仅有一套,很难满足每个人的要求均能得到回应。因此,应对何人有权接受房屋这个问题作出安排时,需要在以下几个因素上做出综合考虑:
首先,需判断购房者是否已经开始实际居住于房屋之中。若开发企业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予其中一方用于居住和使用,那么就应当优先考虑支持那些已经开始实际居住于此的购房人的请求;
其次,评判购房者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完毕房屋款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如果其中某一方已经实际付清了全部房款,则相对应地也应当优先考虑支持此人的主张;
最后,还需要评估房屋是否附带了购房者所添加的附加价值。譬如,如果某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相应的装修和修缮等提升房子价值的举动,那么在决定交房对象时应当对此加以考虑,并倾向于支持该方的请求。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