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
购房者交付的
定金是有
法律效力的,具有
担保性质。若买卖双方恪守契约条款,则买方交付的定金应充抵购房款或者予以返还原主;倘若支
付定金的一方出现
违约行为,卖方有权拒绝将定金返还,反之亦然。最后,如果卖家最终未能按照约定履约,且原因在于其自身的过错导致违约,那么需将定金等额作为
赔偿金予以归还;而如果是买家违反契约规定,卖家则除了无需退还定金之外,还必须将定金数额翻倍后再行返还。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